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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本帖最後由 71123 於 2016-11-18 11:38 AM 編輯
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,該條第一項規定,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,推定其為無罪。同條第二項規定,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,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。
他到銀行兌換鈔票(證據), 已經屬於現行犯,警方是以"行使偽幣罪"移送法辦。
而不是以'偽造貨幣"移送法辦.如果警方要以'偽造貨幣"移送法辦,才必須提出對方有偽造貨幣的事實(證據) ..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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